第06: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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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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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彰正义“说理”安民心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信访接待成为做好检察信访工作、实现息诉罢访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有了完备的事实证据,但由于说理方法的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费时费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做好检察信访环节释法说理工作,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模式,建立了三项制度,规定了三个标准,努力把握三种能力,有效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县检察院通过建立“一线工作制”、“首办责任制”、“部门联动制”三项制度,构建了释法说理的工作模式。“一线工作制”是指通过设立检察长接待室,在长兴镇、陈家镇、庙镇等设立5个下访巡防联系点,在乡镇、农场、委局设立34个维护稳定工作站,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带领接待检察官对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和专项活动排查出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坚持做到执法办案在一线,调查研究在一线,破解难题在一线。“首办责任制”就是明确控申部门作为接待上访的第一责任部门,首次处理上访案件的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明确要求首办人员的基本职责不仅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通过释法说理定纷止争、吸收不满。“部门联动制”是指破除信访接待是控申部门的工作职责这一传统观念,推动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部门联动”释法说理工作模式,把化解信访释法说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

  为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中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县检察院规定了明事理、明法理、明情理三个标准。“明事理”就是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时,接待检察官将对焦点问题详细分析,耐心讲解,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分析证据的有无、辨别证据的真伪,评价证据的效力,检察官要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明法理”要求案件承办人向信访人员正确阐释法理,将抽象、枯燥的法条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适用决定与具体个案相结合,使信访人员获得满意的“说法”。“明情理”是指坚持用真心、真情对待说理对象,用诚恳的态度、缜密的推论进行说理,使信访人员认可、接纳检察决定。

  同时,县检察院还通过分析个案,掌握接待不同情绪、不同诉求、不同经历的信访人员的能力,根据信访工作人员不同的工作经历、性格特点、专业特长等实际,因势利导,因人而异,采取劝导、解释、指导、疏导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推动释法说理取得实效。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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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法治06“释法”彰正义“说理”安民心 2013-08-07 2 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