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为此,崇明县环境监察支队决定,2012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1年12月15日止。各排污单位务必在此时间段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我支队将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予以立案查处。
特此公告。
□崇明县环境监察支队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