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水产养殖用药除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外,还应遵循以下八项原则:
一、准确诊断疾病,做到对症下药。对鱼类的疾病做出准确诊断,是有效治疗疾病的基本前提。同时选择合适的渔用药物和用药方法,就能取得药到病除的效果。
二、明确药物性能,选择给药途径。用药时应根据药物不同的理化特性和鱼病的实际情况决定给药途径,才能达到治疗的目的。
三、了解饲养环境,准确计算药量。准确测量饲养水体的体积或估算饲养鱼的体重,是决定外用药和内服药物用药量的基础。饲养水体的理化因子,如PH值、水温、有机物含量等,对所用药物的药效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注意饲养对象,选择适宜药物。不同鱼类对同一种渔用药物具有不同敏感性,即使同一饲养对象,在不同的年龄和发育阶段对药物的敏感性也会有所差别。例如鳜、黄颡鱼等鱼类较“四大家鱼”等鲤科鱼类对敌百虫敏感,甲壳类对菊脂类药物非常敏感。
五、注重药理作用,避免配伍禁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使用和在短时间内相继使用时,应考虑药物的相互作用,注意可能出现的药效加强或减弱、药物毒副作用增加或减轻的情况。
六、注重药物安全和药物残留,防止滥用药物。渔用药物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滥用药物,很容易对鱼类机体产生很强的毒副作用,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影响鱼类正常生长,增强病原体的耐药性,或使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危害人类健康。
七、选择“三小”渔药,禁用“三致”渔药。应积极使用“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水产品上市出售前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NY5070—2002要求。
八、观察疫情动态,总结防治效果。投放药物后,必须监视养殖鱼的动态,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药物的作用。
□县水产站 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