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是江河属地管理的制度设置,由地方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以其职权跨越了专业管理的局限,将涉及多方利益的江河纳入一体化、法治化管理中。河长制其源可以上溯至黄河堤防始建的春秋战国时期,其分派则有堰长、沟长、渠长、斗门长、河堤使之设,涵盖江河防汛防洪,以及运河、灌溉、城邑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长制在古代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保障江河安澜、水资源管理、水权维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河长制有鲜明的水文明烙印,通过挖掘唐代、北宋、金代“河长制”的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及价值取向,可以阐释制度的内在连续性,反映水文明的绵厚底色。
唐代渠长、斗长制
唐代水利发展达到空前的高度,其水利法规的架构与实施,支撑农田水利工程、大运河的营运,并为其后各朝代所继承。
唐代都长安,对其政治、经济影响最大的是引泾、引渭的灌溉工程,以及关中漕渠、汴河、淮扬运河等。唐代“渠斗长制”见于《水部式》。《水部式》是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水利法规,是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创举。《水部式》记载渠斗长的职责:“合璧宫旧渠,深处量置斗门节水,使得平满,听百姓以次取用。仍量置渠长、斗门长检校。若溉灌周遍,令依旧流,不得因兹弃水。”规定灌溉工程的“渠长”“斗门长”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灌溉秩序和水量公平分配。《水部式》还将灌区管理好坏作为官吏考核晋升的依据。唐代将《水部式》的“渠斗长制”纳入国家法典。《唐六典》卷二十三中记载:“凡京畿之内,渠堰陂池之坏决,则下于所由而后修之。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至溉田时,乃令节其用水之多少,均其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更将问责制落实到府、县的水管理中。通过设置“渠斗长”,明确渠长、斗门长的管理职权,对灌区实施水资源的严格管理,通过有效的分配、节约使用,以满足大规模农业灌溉的需要,从而壮大唐代的农业基础,促进唐代的繁荣强大。唐代渠长、斗长制度在后来灌溉工程中普遍设置,并世代传承。
北宋的“河堤使制”
北宋沿袭了唐代水利制度体系,王安石主导的熙宁变法更有《农田利害条约》,有效推动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
11世纪以来,黄河进入了大改道的前夜,北宋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黄河、汴河洪水直接危及都城,所以北宋王朝高度重视对黄河的治理,倾注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到治河中。北宋治河的主要任务就是对黄河下游洪水灾害的防御和抗灾,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筑堤、堵口、引河、减河。同时对堤防管理也高度重视,“河堤使制”便应运而生,在国家层面以防洪为主要职责的“河堤使制”在黄河和汴河上逐渐建立起来。
据《宋史·河渠书》记载:宋太祖赵匡胤乾德五年(公元967年)正月,“帝以河堤屡决,分遣使行视,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是月,诏开封大名府、郓澶滑孟濮齐淄沧棣滨德博怀卫郑等州长吏,并兼本州河堤使,盖以谨力役而重水患也”。在黄河屡次决口京畿地区频繁遭遇大水灾的形势下,宋太祖赵匡胤下诏,令沿黄河的开封、大名、郓、澶、滑、孟等府州长吏兼任本州管辖范围内河、汴的“河堤使”,负责堤防的修守,这是宋代实施“河堤使制”的肇始,为北宋以后各朝对黄河堤防的管理、黄河职官制度的设置奠定了基础。江河河堤使设置和防汛管理制度后来推行到黄河、长江、永定河等河流,以保护都城和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沿用数千年。
金代的河长制
公元1127年“靖康之变”后,宋室南迁。宋金对峙大体以淮河为界,金巩固了北方的统治,黄河流域基本为金所管理,金承继了京畿地区的河工管理。
水行政管理上,金承唐宋制,设都水监总管河防事宜。在黄河的职官设置上,建立巡河官制度,规定在黄河每埽设立散巡河官一员,并设都巡河官六员,分管全河二十五埽。金朝还动用兵役参与防汛和河工修守,全河共设埽兵一万二千名。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黄河在卫州决堤,金世宗(完颜雍)鉴于河患频繁,已设置的埽兵数不足,遂下诏增设人员,“沿河四府十六州之长贰皆提举河防事,四十四县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即规定沿黄各府、州、县的行政官员正副职,要承担起黄河治理的各项管理责任,明确南京、归德、河南、河中的四个府以及所属的十六州。
金代的“河长制”从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威权黄河防汛、防洪管理的特点,为明清时期工部、户部领御史衔的外派官巡视河工,与听命皇帝的河道总督专管这一机制的滥觞。
从唐代的“渠斗长制”,北宋的“河堤使制”,到金代的“河长制”,变化的是历史的变迁、朝代的更迭,不变的是“河长制”的延续、传承和积淀,不仅仅是名称上的一致,在顶层设计、制度内涵、价值取向上都呈现出连续性。
这样既保障了“河长制”的实施,又达到其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使得“河长制”更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影响力。
□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