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⑴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⑵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⑷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区和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