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分别在10月19日以人民币2300元、11月17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两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游隼存放至本市的一处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经鉴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充分延伸案件审判效果,提升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此次庭审,区人民法院通过央视频、新民网、看看新闻、快手等平台对本案进行了互联网全程直播,并组织联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30余名师生在线收看庭审直播。同时,区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互联网庭审直播预告,还将庭审直播地址推送至该院建立的人大代表微信联络群,方便人大代表收看案件审理情况。
“加大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是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洪珏表示,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区人民法院立足职能,依法严惩,加强法治宣传,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网络。
□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于思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