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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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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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发现他人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你会作何选择?是效仿古人何岳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亦或者见钱眼开,将钱款取出据为己有?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市民要面对的不仅是一道道德判断题,更是一道法律考题。

  2018年6月,王某去一农行ATM机上取钱时,发现银行卡插不进卡槽,但机器屏幕显示可以直接取款,其猜想应该是有人忘记取卡,于是一时见钱眼开从该卡上分两次取走6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从银行短信提示中知悉自己金额有异常变动后报了警,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采用人像比对技术,确定了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可能有人会质疑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且该“取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而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没有得到被害人的授权或委托下,积极地实施取款操作“冒用”行为,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崇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崇明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黄鑫曌提醒广大市民,在ATM机上办理业务,一定要在查点钱款数额的同时记得取回银行卡,防止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另外,建议大家开通账户余额变动提醒功能,当出现异常变动时,可以第一时间交由银行处理或与警方联系,尽快追赃挽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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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事项表决不合规 修章除名难生效
崇明报法治07冒用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2020-01-15 2 2020年01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