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将正式实施。相关规定明确: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建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些新制度的建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作的顺利展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结合条例及配套规章的精神,制作了本版刊登的《企业信息公示须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须知》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希望本县的各类市场主体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按时履行好相关义务,为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014年9月24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适用)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自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信息公示的义务。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提醒:
一、报告公示的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报告公示的对象
需报告公示年度截至12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三、报告公示的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四、报告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五、报告公示的途径
通过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六、未按规定报告公示的后果
(一)《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被依法予以限制。
企业信息公示须知
(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适用)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了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企业作为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信息公示的义务。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提醒:
一、报告公示的法定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报告公示的对象
需报告公示年度截至12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报告公示的时间
(一)年度报告的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由于条例新颁布,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2013年度年报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014年度年报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即时信息公示的时间
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另外,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报告公示的内容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前款第1、2、6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报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二)即时信息公示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报告公示的途径
通过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六、未按规定报告公示的后果
《条例》规定,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将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抽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于不配合询问调查,情节严重的企业,亦将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适用个体工商户)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提醒:
一、报告的法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报告的对象
需报告年度截至12月31日之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报告的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由于特殊情况,国家工商局这次对年报时间进行特别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
四、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五、报告的途径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通过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未按规定报告的后果
(一)《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个体工商户未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其他提示
一、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取得与咨询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是此次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的唯一秘钥,请未办理的企业,可提前办理。具体申领事宜可登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www.962600.com)网站”了解并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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