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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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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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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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电捕鱼者被判赔付生态修复费
  □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于思媛

  本报讯 12月1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这一高规格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在基层法院较为少见。其中,三名陪审员系最新选任的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的专家陪审员。

  据了解,2018年3月,刘某明知当时崇明正处于禁渔期,却于凌晨在崇明某河道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杂鱼10.54公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刘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刘某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对刘某的追责并没有结束。根据我国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的,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该案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及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均在崇明区,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级法院、检察院分别将该案指定崇明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与该案同批受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7件,是农业农村部2018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崇明地区首次提起的一批涉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等高度专业技术性问题,诉讼程序、规则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崇明区法院专门召开研讨会,邀请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就诉讼程序、实体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提供权威咨询意见,为正式开庭做足准备。

  当天庭审中,在充分听取诉辩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河道生态修复中的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2000余元。上述赔偿款项将全部用于崇明地区河道生态修复。

  本案宣判为该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画上圆满句号。前期,5件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赔偿达成调解协议;1件案件因被告去向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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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要闻02电捕鱼者被判赔付生态修复费 2019-12-21 2 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