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简称为优抚对象。
★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 残疾军人身份应经规定机关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件,残疾性质分因战、因公或者因病,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残疾抚恤金。
★ 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
★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上海市按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给优待金。
★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烈士子女入国家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部分予以免除。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武装部
上海市崇明区双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