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廖某甲邀请自己的弟弟廖某乙至本区长兴镇帮忙搬家,途中,廖某甲看见路边电线杆上的电缆线,便对廖某乙说,这些电缆线都是废弃不用的,可以剪下来卖钱。廖某乙听完后,虽然觉得这样的行为是盗窃,但考虑到这些电缆线是废弃的以及和自己哥哥的情义便答应了。于是,由廖某甲爬上电线杆剪废旧电缆线,廖某乙帮忙整理电缆线并装上车。回去途中,此二人在长兴岛收费站被民警设卡检查时当场查获,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7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廖某甲、廖某乙盗窃的电缆线价值7000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019年4月,崇明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廖某甲和廖某乙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亲朋好友的提议下明知行为是违法的,仍在犯罪过程中,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具有可谴责性,最终需负刑事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