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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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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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藏套路 小心提防即可防
  近些年,不少人因为“套路贷”而深陷困局,小勇就是其中之一。28岁的小勇(化名)工作之余,结交了郑某等朋友,常常在一起吃饭、唱歌。刚开始都是郑某等人请客,慢慢地他们也开始暗示小勇应该表示表示了。一日,过意不去的小勇向郑某的朋友朱某借了5000元请客吃饭唱歌。以为尽了“哥儿们”义气的小勇不会想到,他的生活由此发生了变化。

  10天后,5000元借款到期,小勇无力偿还,郑某介绍一个叫叶哥的人给他,让他问叶哥借钱还朱某的5000元借款。但是,叶哥告诉小勇,按照“行规”,借5000元需要写一张10000元的借条。同时,按照行规他们要走一个银行流水,也就是10000元打到小勇的卡上,小勇再取出来,但其中5000元要当场拿给叶哥。小勇急着还钱,就答应了,当面签下了1万元的借条。于是,借2万元签5万元,借3万元签7万元,借5万元签10万元,借10万元签20万元……为了还债,小勇不断地借钱——还旧账——借钱——还旧账,最终在3个月的时间里欠下了100余万元的债务。之后,小勇的生活完全变了样子,他不敢出门,不敢告诉父母,每天忍受着债主无休止的催债和威胁。他换掉手机号码,关闭QQ,不上微信,但仍然被无孔不入的讨债人员找到。经历再一次的逼迫和威胁,最终,小勇选择了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以郑某、朱某、叶某等人为首的团伙,利用虚假合同、垒高债务的方式对小勇实施“套路贷”犯罪。后来,该“套路贷”团伙经检察机关起诉,郑某、叶某等人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崇明检察院检察官王琳提醒:所谓“套路贷”,不是一般性的高利贷,也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可能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套路贷可能会涉及多个罪名,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例如本案,相关被告人以行规为由诱使小勇写下虚高的借条,被害人因此形成并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平账等方式,使得借款数额不断扩大,最终实现对小勇财产的非法占有。最终,相关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崇明检察院提醒大家,在确实遇到“套路贷”犯罪时,一定要及时报案,并且将整个过程向公安民警描述清楚,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护。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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