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以后,为了更好地帮助经营户业主降低信用风险,保证经营户业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我们梳理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应该知道的几个问题,供你参考学习:
一、什么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
二、什么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
三、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
四、年度报告内容是否需要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八条、第十条。
五、年度报告内容出现不准确应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及时完成更正并重新公示,且只能更正当年度年度报告内容。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七条、第九条。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加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确保年度报告内容的准确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
七、何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八、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该如何处理?
(一)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后自动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九、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其他便捷途径办理年报报告?
请参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材料七》,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