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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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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各企业:

  企业设立以后,为了及时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信用风险影响,我们梳理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应该知道的几个问题,供您参考学习:

  一、什么时间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如:2018年及以前成立的企业,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该企业2018年度的年报。即使该企业2018年度未经营、银行未开户、未进行纳税登记或申报,只要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均须公示。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

  二、在哪里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模块填报并公示,或者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行填报并公示。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6月27日工商办字〔2017〕104号)。

  三、企业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随着“多报合一”改革的推进,企业还须在年度报告中填写社保事项、统计事项,海关管理企业还须填写海关年报事项。

  有关社保事项、统计事项和海关年报事项的填写,可分别拨打咨询电话:

  社保:021-12333;统计:021-53857108、53857567;海关:12360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四、填写年度报告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为填报年报时的企业信息,其他信息为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依照经登记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填写,每个股东的认缴及实缴情况应分别填写,不要漏报、多报股东,认缴额、实缴额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的累计数额,认缴时间、实缴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的最后一次缴付时间。不要将认缴出资时间误填为公司成立日期,或制定(修订)章程的日期,或将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截止日期作为认缴出资日期。企业实缴信息应该按照银行进账单(备注某某股东投资款)信息填写,时间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如果股东尚未缴付出资,则实缴信息为空白。

  (三)股东股权转让信息为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发生的变更信息,依照经登记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填写,每一次股权转让信息均要逐一填写,并写明股权比例的变化。

  (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数据按照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企业财务报表填写,注意填报单位是“万元”,而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单位是“元”,填写时应注意换算。纳税总额一般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之和,不包括企业代征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业主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应按照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填写。

  五、分公司需要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吗?

  需要。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资产状况数据可填0。

  六、年度报告内容出现不准确应如何处理?

  企业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及时完成更正并重新公示,且只能更正当年度年度报告内容。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七、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如何确保?

  企业自身应加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校对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每年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检查公告(包含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以及抽查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三条、《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7年6月27日工商办字〔2017〕105号)。

  八、不报送年度报告有何后果?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第六条。

  九、年度报告内容公示不准确有何后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第八条。

  十、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无法联系如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其他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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