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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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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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一起非法持枪案,判了!
  本报讯 5月17日上午,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崇明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该案的庭审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崇明人民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崇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华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数十人前来旁听。

  据悉,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获得枪支两支及铅弹若干,之后便将两支枪支藏匿于暂住处。2017年6月,民警根据线索获知徐某有涉枪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并在其面包车内查获枪支两支、子弹一发及打气筒一个。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购买气枪用以猎鸟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枪支,证明被告人徐某明知其购买的是枪支而予以持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持有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在崇明正在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全域已明令禁止捕鸟,也就是说被告人徐某如果还存在猎鸟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整个庭审活动进行了五十多分钟,控辩双方围绕枪支购买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持枪资格、持枪动机目的、到案后表现等方面进行发问和质证。

  当天上午,崇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了当庭宣判。崇明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此案是崇明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对涉环境资源类要素案件快速办理及相互协作机制的缩影。对涉环境资源要素刑事案件(如偷盗林木、非法持有枪支用于狩猎等),三方的合作还远不止于此。朱丹表示,合力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前端管理,下一步,公检法三方还将进一步深入探索更加详尽的快速办理流程和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凝聚生态立岛、生态发展的共识。

  法官提醒:根据《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二)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三)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四)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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