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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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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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投资应理性 交易需谨慎
  □见习记者  季佳倩

  “最近咨询房价的人明显增多。”城桥镇北门路上一家房产中介的负责人顾女士告诉记者。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崇明房价年涨幅达到12%,城内各小区均价近期已超2万元/平方米;同比去年上半年,崇明商品住宅房成交量大幅增长。对于飙升的房价和紧张的房源,市民有何看法?买房有何问题?近日记者来到街头,试探崇明楼市“虚实”。

  几家欢喜几家愁

  8月15日,记者在崇明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看到,各个房地产受理窗口前排起了长龙。黄女士一脸高兴,年前,她把家中的积蓄全部拿了出来,在新城绿地买了第二套房子,如今,看着房价一天一个价,黄女士觉得自己这一步走对了。

  自黄女士的孩子上幼托班以来,学区房成了他们全家纠结的大事。去年12月,黄女士看着当时的几大热门学区房已经开始上涨,就和丈夫商量再买一套房子。“别人都在买,不买将来恐怕会影响孩子的教育。”她说,如今,这套房的价格翻了一倍不止,“站在今天看,当时真便宜。”

  然而,廖先生却没有抓住好机遇。廖先生和妻子都是工薪阶层,想买面积六七十平米,总价在110万以下,能按揭分期付款的房子,可他找了十多天,竟然没找到合适的。多家中介告诉他,他的心理价位偏低,这样的房源不好找。某房产中介向记者透露,对廖先生胃口的这种房子,最为热门。

  “110万连六七十平方米的学区房都难买到了。”廖先生只好把预设的房价又往上提了提,但还是要等房源。

  计划买房的投资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刚性需求,也有不少岛外投资客,“催”热了崇明的房价,常年居住于市区的方瑜(化名)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80后”的她喜欢享受生活,她认为在邻近上海市区的岛上买间房子,一来可以给父母养老;二来也是投资。

  据悉,方瑜有位朋友是崇明本地人,每逢节假日,方瑜都会前往朋友家住上两天。“吃点新鲜采摘的蔬菜,住在农家院里,看看鸟,钓钓鱼,呼吸着新鲜空气,非常惬意。”自从受朋友邀请,在岛上游玩过后,方瑜就时常惦记着、琢磨着何时能在岛上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小房子。

  但方瑜曾有过顾虑。作为一个资深股民,她深知“隔山买老牛”的后果。从投资角度看,不能光看炒得热门就跟风。买房子也是这样,功课要做足。此外,每逢节假日,通往崇明的长江大桥就会变得异常拥堵,若是碰上恶劣天气,还会影响行程。为此,方瑜迟迟没有出手。

  现在长江大桥早已通车,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也纳入规划中,以后任凭江上风大雾浓,上海市区和崇明岛之间将畅通无阻。虽然现在崇明岛上不少公寓房的价格已经过两万,但是方瑜认为,在崇明买房,有投资价值。

  买卖交易需谨慎

  对于未来楼市走向,市民看涨看跌各有说词,但对买卖双方,尤其是大量利用中介发生买卖关系的“双方”都需要谨慎操作。近日,市民陈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了自己的遭遇。

  家住玉环路的陈女士最近在卖房,因为儿子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房子报价比正常价格低出两三万元。在售房期间,陈女士相继接到多通房产中介电话,称以其房源的格局、采光等各方面条件,售价过低,亏了。陈女士在中介反复说服下,自己也算了一笔账,就算付出违约金,还是稳赚。于是,陈女士撕毁合约,赔偿违约金。随后,陈女士准备以高价重新交易,但打她电话的中介却没有了声音,违约金早已落入中介公司囊中。

  近几个月来,在记者采访的多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发现不论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取证困难,作为居间人的房产中介公司,即使存在过错也很少被买卖双方追究责任,因而很难受到相应处罚。

  对此,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林称,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房产经纪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中介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分享部分违约金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无权要求分享违约金,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那么该如何解决及杜绝这种现象呢?律师提醒大家,卖家应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相关购房协议,应诚实守信,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另外,对于中介在居间协议中的无理要求和条款,买卖双方可以拒绝签署。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中介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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