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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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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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案例简介】

  某制衣公司拖欠李小姐等34名员工2015年8月份以来的工资达半年之久,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该公司因为股东纠纷一直拖延支付工资,至2015年12月还是没有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而劳动行政部门因为处理决定书尚在复议诉讼期间,因此也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情形下,员工被拖欠工资长达4个多月,家庭开销都成问题,因此,员工们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长达四个多月,且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的情形下,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造成了员工生活困难,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内工作的劳动者更依赖于工资收入养家糊口,不及时支付工资更可能导致员工家庭生活困难,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但该企业管理方却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拖延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形下员工都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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