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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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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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病休期间能否获得报酬
  最近一位上海出租车司机朋友前来咨询,在其因病不能工作的一年时间里,公司没有支付其劳动报酬,现在向公司主张在生病期间的劳动报酬,是否于法有据?该名司机出示了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和《劳务合同》,其中《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每月不发给报酬,缴纳一定管理费后多劳多得,劳务合同亦没有规定具体报酬数额的条款。

  想解决法律问题,首先分析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出租车公司约有三种经营模式:一是公司制经营模式;二是挂靠制经营模式;三是个体独立经营模式。

  先来看公司制经营模式,即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实体化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出租车公司还负责安全教育、证照的办理,出租车司机负担车辆营运的日常费用、维修费用、事故的赔偿。

  其次是挂靠制经营模式,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

  最后是个体独立经营模式,虽然政府限制或禁止个体从事出租车营运,但这种情况仍然存在。其模式是个人出资购买出租车,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当然属于出资的个人。

  该名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公司管理模式,其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因为出租车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客体方面,出租车司机为公司提供了劳务,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支付了报酬,只不过出租车司机实行的是不定时工资制,采取经营承包合同的形式来获取工资。内容方面,出租车司机是出租车公司的成员,服从其管理和支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出租车公司除了支付报酬外,还要为司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很容易将其和承包关系相混淆,但相互之间不是承包关系。承包经营合同只是归属于劳动合同之下的一个附属合同,其效力不能违背劳动合同。

  我们也注意到还存在一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第六条规定: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燃料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和承包经营收入。因此,驾驶员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在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第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集体合同对整个行业从业人员有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是对劳动者的集体保护。所以,如果是在公司制经营模式中工作的出租车司机,即使是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底薪,其在病休期间也是可以获得报酬的。

  □港沿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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