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一家外资化妆品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一职,月工资5000元。2014年9月23日,该公司向金女士发出通知,以金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25日,金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自2014年9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开庭审理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裁决结果】
县仲裁庭进行审理后认为,这家化妆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最后裁决支持金女士要求公司自2014年9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同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除应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恢复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支付责任。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金女士选择后者,那么公司除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义务之外,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表现为补发工资,而补发工资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各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电话:6969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