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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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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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合同”,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案例简介】

  李先生于2009年1月应聘进入本市某企业工作,但企业在招用李先生后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1月,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先生与企业之间就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此处不再赘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可以看出: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除须支付以上规定的二倍工资外,还须承担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三、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这么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不补订的,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但鉴于当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法律对于双方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并不禁止,因此本案中,李先生在未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依据不足。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电话:696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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