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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某日上午9时许,正下着大雨。驾驶员陈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浙江驶回上海。行驶到长安镇路段时,陈某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与正在该车道上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剧烈相撞,造成两车起火燃烧、小货车内驾驶员及乘员共六人全部死亡,大货车内副驾驶员受伤,两车严重损毁。
大货车驾驶员陈某,雨天驾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小货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分道行驶、各行其道”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货车驾驶员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责任。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陈某在事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原理探究
“分道行驶、各行其道”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基本行为准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道路的划分,各自在规定的道路空间里通行,能够有效地将不同外廓尺寸、不同载重量、不同行驶速度的车辆以及人与车辆在空间上分离,减少相互干扰和冲突,对于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通行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车辆、行人只有在各自的道路范围里通行,才有通行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就会侵犯别人的通行权。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分道行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