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老伯与陈阿姨生育一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李大。陈阿姨去世后,李老伯与王阿姨结婚,婚后抚养被申请人李大,并生育两子一女,即申请人李小、被申请人李甲、李乙。之后李老伯房屋被征收,与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安置房及现金补偿款。在安置房选房前,李老伯、王阿姨相继去世。因被申请人李大与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分割份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拒绝办理选房手续,已拖延选房9年之久。经村委会等多次协商无果,为了保障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拿到房产,故提起本案申请。
【法理评析】
为了能更好地审理本案,承办法官多方查询相关案件法律规定及学术意见,明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理清审理思路。经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继承人均同意先设立遗产管理人,将房子拿到后再进行分割。但因互相不信任,故无法推举出遗产管理人,需通过法院指定。故本案经过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当事人意愿,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指定申请人李小作为李老伯、王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新设立的制度,崇明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首次审理该类案件。
根据本案案情,若不设定指定遗产管理人,将不利于遗产的处理,也会加重相关安置部门的保管交付责任,甚至会因为房价的涨跌而严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其必要性,也完全符合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该项制度在其他国家已实行多年,事实证明,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很好地保障继承人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维护遗产的价值和完整性。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