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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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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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公告
  按照一届区委第十轮巡察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区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巡察组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别进驻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退役军人局、区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区房管公司开展巡察监督。

  巡察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市委关于巡视巡察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照“六围绕一加强”,紧扣被巡察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监督检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情况、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情况,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立足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目标任务,落实“三个聚焦”,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区委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问题,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等问题。

  巡察期间,巡察组将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受理来信来访、个别谈话、组织座谈、查阅资料、专项检查和调研走访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根据巡察工作职责,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对有关个人诉求、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问题,巡察组不予受理。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围绕巡察工作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巡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巡察组将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同时诚恳地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注: 1.联系电话在工作日的8:30—16:30受理情况反映;

  2.相关情况反映也可函寄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中心1号楼119室,邮编:202150。

  区委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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