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安置】
一、军队士兵退役安置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由本人自行就业,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灵活就业,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按下列顺序进行: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由区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企业单位安排就业,由退役士兵与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企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企业接收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的区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企业单位指令性安置。
4.需跨区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复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办理;不复学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的政策办理。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接收地的区级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军队干部退役安置
复员干部:由本人自行就业。
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程序和标准,每月给予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政府安排工作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级安置部门或者区级安置部门,给予妥善安排就业。
三、军队退休人员安置
军队干部退休人员,由区级安置部门按规定程序接收后,移交军休机构服务管理。
军队士官退休人员,由区级安置部门按规定程序接收后,移交军休机构服务管理。
四、军队计划移交1-4级伤残军人安置
军队计划移交的1-4级伤残军人,由区级安置部门按规定程序接收后,移交至优抚部门,根据伤残军人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意愿,实行居家分散供养或者政府集中供养。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武装部
上海市崇明区双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