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为推动本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区扫黑办梳理出一些应知应会知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类型及举报方式在《崇明报》刊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社会面强大声势氛围,护航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何时开始?
答: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更多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8.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9.什么是“软暴力”?
答:“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10.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范围包括哪些?
答:(1)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并查证属实的。
(2)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内容更为具体详细,并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3)为缉捕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背后“保护伞”提供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重要线索,有效协助办案单位抓获嫌疑人到案的。
11.本市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什么奖励?
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举报人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
(2)举报人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3)举报人提供涉恶类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
(4)举报人提供涉黑涉恶案件在逃嫌疑人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12.本市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人员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举报人保护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法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其他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到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认为确有必要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程序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
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3)对被保护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4)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