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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7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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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崇明区反馈督察意见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崇明区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前,督察组向崇明区通报了督察反馈意见,崇明区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崇明区委、区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以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为牵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坚决落实问题整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督察指出,崇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的要求以及市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基础仍有差距,二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整改尚未全面完成,三是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仍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四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差距较大,五是大气领域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六是固废及土壤环境管理还存在短板。

  督察期间,按照边督边改的要求,督察组与9名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组织召开5次座谈会,调阅资料1412份;对18个乡镇开展全覆盖下沉督察,现场检查点位312个;受理举报投诉162件,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督察要求,崇明区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推动崇明区进一步夯实基础、补齐短板、破解难题、攒足后劲,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环境的需要。应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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