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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5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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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本报讯 3月18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该案是疫情防控期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也是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于10月19日、11月17日分别以人民币2300元、4000元的价格将2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的游隼存放在其位于本市的一处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崇明警方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11月30日被崇明警方逮捕,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案发后涉案游隼已放归自然。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案件的审判有助于震慑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区人民法院将加强研判,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 记者 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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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综合03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2020-03-25 2 2020年03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