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于10月19日、11月17日分别以人民币2300元、4000元的价格将2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的游隼存放在其位于本市的一处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崇明警方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11月30日被崇明警方逮捕,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案发后涉案游隼已放归自然。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案件的审判有助于震慑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区人民法院将加强研判,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
□ 记者 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