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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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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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地搞经营 破坏资源触刑律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小施向村民承包了30余亩农用土地。2015年3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小施非法改变农用土地用途,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农家乐”,提供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其中非法修建房屋及硬化地面占地面积22.30亩,致使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短期内无法恢复。2015年8月,小施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且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属于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小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被告人小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

  【法官提示】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近年来,生态旅游业蓬勃发展,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田园风光于一体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随之兴起。但一些经营业主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用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破坏了土地资源,触犯了国家的耕地红线。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小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到22.30亩,属于数量较大,且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用于建造“农家乐”,并致使该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的判决有效震慑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有利于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

  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用地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农用地,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不得非法占用农用地或者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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